丹麦的农民合作社模式
发布时间:2007-10-10 09:31:00

从历史背景上看,丹麦农民营销合作社是在传统村社是在传统村社经济衰落,现代家庭农场兴起的条件下产生的一种商品农业经营制度,从内部规范上看,丹麦的农民营销合作社,与美国的农民营销合作社相比,更强调传统的合作社原则,但是,近二三十年来,随着国内外农产品市场竞争的加剧,丹麦的农民营销合作社也正趋向公司化和跨国集团化。

(一)丹麦农民营销合作社产生的历史背景

16世纪英国出现农地革命,到18世纪末、基本完成了,从中世纪封建庄园/村社制度向现代资本主义租凭/家庭农场制度的转变,大大提高了农业劳动生产率。英国的农地革命,对周边欧洲国家产生了巨大影响,丹麦自19世纪中叶也开始酝酿农地改革。

据丹麦的有关著作介绍,19世界以前丹麦全国约有800多块大地产,分属数百个封建贵族和领主所有,实行村民集体租佃的份地制度,与欧洲其他国家的情况相类似、丹麦的村社土地分为三部分;一部分是村民聚居的村庄,每个村有几户到几十户,每户农民占有一块宅基地,包括住宅和院落,可以自主使用;另一部分是耕地,按一定份额分配给村民耕种,并作为纳税、交租的基础;第三部分是公共牧场,林地和水面。每户农民使用牧场的权力与他在大田中分得耕地的份额相对应。各村的耕地普遍实行三圃轮作制。为了保持村民之间的公平、耕地按地理位置和土质分为若干块,每块又分割为很多条,每条宽约10米、长约50-100米,每个农户的份地通常是由分散在不同地块的四五条以致更多的零散条田构成,而且每年轮作都要重新划分。作物收获以后轮休期间,村民可以在耕地上自由放牧和打草,称为敞地制度。每个村有公共的道路、树木、水塘、粘土坑和砂石坑,有公共的种牛和种猪,每个村都有一名饲养员管理公有种畜,一名铁匠兼任村办事员,还有一名小学总监。在这种土地制度下,每个村有自己的村规,规定如何耕种大田和放牧牲畜。村民选举自己的村长,有的是二年一选,有的是三年一选。村长负责召集会议,讨论村务,安排耕种、伐树、开放大田的时间,决定如何对饲养员支付报酬,如何对违反村规者实行处罚。当时在领主与佃户之间,名义上实行的是终生租佃或三代租佃,实际上,领主经常以管理不善为理由,中断租约、驱逐佃户。据估计,当时约有1/3的佃户在租期结束前被迫离开农场。新的农户入佃要缴纳很高的入佃费。由于佃租很高,欠租欠税现象十分普遍。农民所欠的税赋,必须由领主支付,这就降低了领主的地租收入。作为补偿,领主要求佃户提供更多的劳役。一个土地租佃规模相当于中等水平的农民,每年至少要提供300天的成人和童工劳役。其中,包括100天的畜力劳役,因此农民普遍缺乏生产积极性,许多农民和村庄的生活处于极端贫困状态。

1750年以后,随着丹麦国内政治环境的自由化,开始了对欧洲农地革命的讨论。1764年,丹麦王室内务大臣率先在他的领地内实行改革,把分散的土地调整合并,建立互相隔离的散居式农场,并将土地副本持有的形式让渡给原先的佃户,取消劳役和什一税代征,实行农户按土地租种面积缴纳固定年租和直接纳税的制度。这一改革大大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生产增加,欠租欠税现象减少。领主从土地年租和副本持有权让渡费中得到了可观的收入。

1781年丹麦通过圈地法令。该法令规定:1、任何一个土地所有者,都有权将他的所有土地进行合并,而不管这一地区其他所有者态度如何;2、村庄土地由一名具备资格的调查员进行调查,并为全村制定一个全面的土地归并计划,费用由全体分摊;3、归并后的土地要尽可能地公平分配,并对受损失者给与补偿;4、每块农地的形状要尽可能合理,长度不超过宽度的3-4倍。在无法做到这一点的地方,应将农庄重新安置到更有利的地方,并给与建新房的补贴;5、当土地归并难以取得一致意见时,由政府委派人员作出裁定。当时的有关法令还要求,分给每个农民土地,必须与他的宅基地一起,归并成一片。这一规定导致村民迁出村庄,实行散居,传统的村社结构迅速解体。

丹麦实行上述改革背后的真是意图是,把面向领主的税收制度,改为直接面向农户的税收制度,扩大税收基础。

与英国在农地革命期间,领主任意剥夺村社公用地、驱逐佃户、改终身租佃和三代租佃为短期租赁的做法有所不同,丹麦从1781年到1790年期间通过一系列法令,禁止领主任意夺佃,禁止实行农场的短期租赁。代之以要求实行终生租赁或更长期的租赁、鼓励以副本持有的形式向农民有偿转让农场产权,并规定要为无地农民划分一定数量的土地。1850年丹麦通过信用协会法,发展信用协会,以发放长期土地抵押贷款的方式,鼓励农民用贷款赎买土地。信用协会由借款农民选举的委员会进行管理,盈余在会员之间进行分配。

农地改革之前,丹麦的自耕农不足1%,在少数地方达到7%-8%。农地改革以后自耕农成为丹麦农村的只要成分。到1835年,60%的土地已转归自耕农所有。据1885年统计,当时丹麦全国拥有36公顷以上土地的农户仅占0.8%,拥有12-36公顷土地的农户仅占10.8%而拥有3-12公顷土地的农户占16.7%,拥有3公顷以下土地的农户占到43%,无地农户占到28.8%。

(二)丹麦农户营销合作社的诞生与发展

丹麦最早获得成功的农民营销合作社,是1875年出现的一个小乳品厂。但是影响较大,因而得到人们公认的第一个农民营销合作社的国家,不仅因为它的经济是以农业为主;还因为其周边国家的现代化工业迅速崛起,而其本国的传统农业走向衰落。在这种环境条件下,那些从事分散的小规模生产的农民,为了适应农业商品化发展的趋势,需要联合起来,开展大规模的、集中的加工,销售活动。

经过农地改革,丹麦农民摆脱了实物租、税和劳役的束缚,为了买地、还贷和交纳现金租、税,对现金的需求量大大增加,因此必须大量出售农产品,从而加快了农业商品化的进程。19世纪50年代以后,随着铁路、海运的迅速发展,运费降低,美洲、澳大利亚、新西兰的农产品大量涌入欧洲,导致农产品价格普遍下降。其中,谷物价格的下降幅度最大,给丹麦农民造成很大的经济压力。与此同时,英国等欧洲国家对畜产品,特别是奶制品和猪肉的需求增加,导致丹麦农民从以生产谷物为主,转向以生产畜牧产品为主。当时,从事畜产品加工的盈利很大,但是需要一定的技术、资金条件,并要达到足够大的经营规模。丹麦最早的乳品合作社,就是在这样一种历史背景下产生的。导致农民营销合作社在丹麦出现的一个重要因素,仍是欧洲工人合作运动对丹麦农民的影响。

19世纪初,英国的工人运动风起云涌,各种工人合作社组织陆续出现。1866年,有一个名叫汉斯?克利斯丁?索尼(RevHansChristianSonne)的天主教牧师,把英国罗虚代尔消费合作社模式引进到丹麦德兰地区德一个教区内。由于丹麦德条件与英国不同,不存在大批破产德手工业工人和陷于贫困德产业工人,这一合作社模式在丹麦城镇居民中,没有引起积极反响。倒是一个名叫赛福林?乔根森(SeverinJogensen)的小商人,1868年在日德兰农村建立了一个合作商店,实现现金交易,盈余按成员购买额的比例返还,结果受到农民欢迎,各地农村纷纷建立类似的合作商店。可以说,消费合作社模式在农村地区得到广泛传播,对于后来各种农民营销合作社在丹麦的迅速兴起,有深刻的影响。导致农民营销合作社在丹麦产生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是,欧洲农业中的某些传统合作方式,在丹麦新发展起来的农产品加工、销售环节上得到承袭。

黄油、奶酪生产是从畜牧业中派生出来的一个分支。过去,丹麦农民自己生产黄油和奶酪,主要用于自己消费,数量少、质量差,很少进入市场。随着丹麦农业从种植业向畜牧业转变,商品性谷物和饲料的购买比例大大增加,因此,如何提高黄油、奶酪产量、质量和商品率,扩大市场销售,增加现金收入,成为当时农民面临的一大问题。

距离丹麦不远的瑞士,具有悠久的奶酪生产历史。每年夏天,瑞士牧民到阿尔卑斯山上放牧。他们把牛奶集中在一起加工,按照各自交付牛奶数量的比例分配收益。这种做法引起了一些丹麦学者的兴趣。1852年有人向丹麦皇家农学会递交了一项建议,提议成立农民自己拥有和分享收益的合作乳品加工厂。19世纪60年代,丹麦出现了几个最早从事乳品合作加工的组织,但由于缺乏成熟的大规模加工技术,均告失败。奶油分离机的发明,使得大规模的进行乳品加工成为可能,随后,丹麦出现了很多私人和合伙人乳品厂,他们采取收购牛奶的办法组织加工生产。但是,由于以买断方式收购来的牛奶质量低劣,又由于加工后的脱脂奶难以处理,结果,这些乳品厂的经营业绩不佳。

1875年,卡斯伦德(Kaslunde)的七个农民,共同创建了一个乳品厂。他们实行类似罗虚代尔合作社的原则,规定盈余按每个人送交牛奶的比例进行分配,决策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服从简单多数原则。这个乳品厂的合作方式取得了成功,但在很多年里一直默默无闻,不为外界所知。1881年冬,日德兰地区西南部德一些农民,在一个叫斯蒂林?安德森(StillingAndersen)的年轻乳品加工者带动下,建立耶丁(Hjedding)合作乳品加工厂。这个年轻人以合作者的身份负责乳品加工,领取适当的工资报酬。合作社规定,所有的成员都要保证把他生产的全部牛奶送交乳品厂,并承担各自以及连带的责任;收入按照各人交付牛奶的数量比例进行分配;所有的牛奶生产者,无需交纳任何现金,都可以成为合作社成员,合作决策是按成员拥有奶牛的头数进行投票。

耶丁乳品厂于1882年6月开业,它生产的黄油立即卖得好价钱,从而吸引人们纷纷前往学习。第二年,各地建立了很多类似的合作乳品厂。再后来的几年里,不仅一些合作人乳品厂纷纷改为合作乳品厂,就连一些大庄园也放弃私人乳品厂,加入了合作乳品厂。

丹麦学者认为,上述合作乳品厂所以取得成功(见表1),主要原因是它在五个方面占有优势。第一,它要求所有的成员都保证把全部牛奶送给合作社,因此,牛奶来源稳定可靠。第二,它通过成员之间的互相帮助和监督,直接干预牛奶生产过程,保证了牛奶质量。第三,合作社成员的分布比较集中,减少了收集牛奶运输费用。第四,合作社通过集资贷款来发展生产,因此在设备投资方面要比私人或合伙人企业更有远见。第五,合作社把加工后的脱脂奶返还给农民,用于养猪,促进了农户养猪业的发展,因而更受农民的欢迎。

从1882年到1885,丹麦各地陆续建立了80家合作乳品厂;1885年到1895年,新建了595家合作乳品厂;截至1909年,拥有0.55公顷土地的农户,已全部加入合作乳品厂,他们拥有的奶牛头数占全国总数的80%以上。以合作乳品加工厂为起点,丹麦于1884年成立了第一个从事奶牛配种的合作种牛俱牛部,1895年成立了第一个从事奶牛个体产量记录和牛奶质量分析的合作控制协会。同年,有几个地方合作社联合成立了最早的两个黄油出口协会,由此形成了奶牛业产前、产后的系列化合作。

随着乳品合作社的成功,其他农产品营销合作社业很快在丹麦陆续发展起来。

丹麦的第一家私人腌肉厂早在1865年就已经建立,19世纪80年代,当丹麦农民开始把牛奶合作社的经验用于腌肉业时,面临私人腌肉的竞争。1887年,霍森斯地方的农民协会申请在霍森斯车站安装一台磅秤,以便核实卖给私人腌肉厂的生猪份量,但是遭到有关当局的拒绝。于是,他们决定建立一个自己的合作腌肉厂,并于1887年12月22日正式投产。1889年8月,腌肉合作社的生猪屠宰量的26%左右,1890年达到35%,1891年达到49%。1897年丹麦合作腌肉厂联合会成立;1902年,专营出口的丹麦腌肉公司成立,其股份由同名丹麦合作社控股公司所拥有。

与此同时,1899年,丹麦成立了中央合作委员会。在第一届委员中,有2名委员来自日德兰奶场联合协会,1名来自菲英岛奶场协会,2名来自腌肉厂联合会,1名来自蛋类合作出口协会,1名来自日德兰饲料合作社,2名来自丹麦合作批发社。

19世纪80年代末,许多腌肉合作社找不到愿为兴建腌肉厂提供资金的银行;日德兰饲料合作社及丹麦蛋类合作出口协会成立时,协会委员不得不亲自为贷款提供担保。在这种困境下,1905年,中央合作委员会把开办合作银行得想法付诸实施,1909年开办银行得准备工作就绪,1914年11月合作银行正式开业,1921年全国合作银行协会成立,1935年,全国已建立起45家地方合作银行。

(三)丹麦农民营销合作社制度特征

与美国、德国相比,丹麦的农民合作社具有自己的特色:1、没有专门的合作社立法,也没有设立专门管理合作社的政府机构。合作社与其他民间协会,诸如集邮协会、足球协会等等一样,必须服从丹麦一般法律的约束,如税法、劳动法、环境法、公司法等。1995年实施的最新企业要求大中型合作社进行注册,并遵守会计法,虽然合作社不一定报告他们的净资产账目,但他们必须递交各自的合作社章程,并随时报告章程、董事会和经理的变动情况。

其次丹麦的合作社在业务经营范围是高度专业化的,很少跨越产品部门。在基层和地区范围内,不同的合作社分支很少互相联结。即使在同一产品部门内,各个合作社之间通常也很少协作。例如仅在牛奶生产一个部门内,就分别建立了牛奶加工和销售合作社、种牛俱乐部、奶牛质量控制协会、饲料和其他生产资料供应合作社等多个合作社组织,它们各自独立,相互之间没有统一的协作关系。一个从事奶牛饲养的农民,往往同时参加4-5个合作协会,以便取得不同的服务。整个丹麦只有两个全国性协会,一个是丹麦奶业局,一个是丹麦生猪生产者与屠宰厂联合会。

第三,丹麦的农民合作社比较重视传统的合作社原则,这在它们的内部规则中得到充分体现。三、丹麦的合作社都遵循社员资格开放、资本报酬有限和利润按社员交易额分配的原则。大部分合作社都实行会员制,有的合作社规定接受成员不收取成员任何费用,也有些合作社要求社员支付一小笔会费作为股金。合作社的资本来自社员的会费、代理费,以及年终未分配利润。由此形成的合作社资产归全体社员所有,没有哪个社员社员拥有可以单独出售的股份。大部分合作社规定社员的股金没有利息,或只支付有限的利息。合作社收入在扣除经营成本以后的年终利润,用于返还社员和预留资本的比例,完全由社员大会或董事会决定。通常情况下,预留资本约占15%,其余按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额进行分配。当合作社分配有可能危及已有净资本的时候,合作社就不进行分配。社员退社必须提前一定的时间通知合作社,有时候要求社员在申请退社后,继续向合作社交售一年的产品。

四、合作社的任务是为社员提供最优惠的交易条件??尽量高的农产品销售价和尽量低的投入品购买价。对于合作社与社员之间规定了强制性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不同的合作社有不同的规定。在乳品、屠宰合作社里,对合作社与社员之间规定了强制性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这些规定要求社员必须把生产的全部牛奶或生猪卖给合作社。禁止卖给其他任何人。作为对等条件,农民有上述规定,社员不受购买或交售义务的约束。不同的合作社可能实行不同的定价规则,但同一合作社的社员都得到同样的价格。合作社在为社员提供服务的同时,也与非社员进行交易,但与非社员的交易饿通常不足全部交易额的1%。

五、麦丹农民营销合作社的所有基层社,都实行一人一票的民主管理原则。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在全体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会上,实行一人一票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程序,但在地区和全国合作社的董事会选举中,基层和地方成员社的选票数以其成员营业额为依据。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的董事会是合作社的常务管理机构,只有社员才有担任董事的资格。董事会负责雇佣和解雇经理,经理负责雇佣和解雇其他雇员。在大部分丹麦合作社里有关于雇员参与领导的规定。也就是说,雇员和雇工也选举自己的代表,参与合作社的重大决策和选举董事会。六、对于董事会和经理的分工,因社而异,但董事会总是拥有最后的决定权和否定权。通常情况下,董事会主要集中处理与社员直接有关的各种事宜,包括如何划分产品质量和等级、如何定价和支付,向社员大会或代表会提出每年的利润分配方案等。经理则主要负责企业的经营事务,包括决定企业的生产和销售、决定雇员的工资,与第三方进行价格谈判,根据市场需求进行调整,选择销售方法和渠道等。在投资、变更经营方面和面临新的风险抉择等重大事宜方面,通常是由经理提出建议,董事会进行决策。经理必需服从董事会的决定,董事会则有义务在企业活动方面与经理保持一致的。

七、通常,丹麦合作社的净资本(自有资本)仅占总资本的40%,其余60%是借入资本。借入资本主要来自银行和其他债权人,银行给合作社的贷款实行优惠利息,利率低于对私人公司的贷款。合作社对外来投资实行严格限制,以便保持农民社员对合作社的杜绝控制。社员对合作社与第三方的债务要承担连带责任,但各个合作社对连带责任的人均金额有不同的上限规定,如果合作社终止或社员离开合作社,社员必需对合作社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合作社总资本包括建筑、机械、仓库、专有技术、商业信誉等,总资本与借入资本的差额是合作社净资本,净资本课税。自1994年起,对合作社非社员营业额连续三年超过20%的合作社,要按普通公司课税。

来源:山东畜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