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概况
发布时间:2011-11-15 13:20:00

德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经历了漫长的过程,该制度具有相对独立性、与农业经济发展相协调、立法完善等特点。德国农村养老保障的探索历程与丰富实践,可为中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构建提供借鉴。

1.德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及其发展

(1)德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德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是作为一项专门的部分相对独立的,这不同于其他发达国家(英国、瑞典、美国)。德国农村养老保障体系是根据1957年7月颁布的《农民老年救济法》建立起来的。它的主要任务是:当农场主(包括其配偶)、共同劳作的家属及其遗属出现诸如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时,以现金的形式支付养老金,为老年农民和过早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民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经过长期不断的改革,这一制度已逐步得到完善,主要内容包括:①覆盖范围。德国农民养老保障的覆盖范围为所有农业和林业的企业主;农民的配偶,即对企业有同等经营权的丈夫或妻子;共同劳作的家属或者他们的配偶,其中共同劳作的家属是指在企业中专职从业的三代以内的血亲,两代以内的姻亲和一个农场主或者其配偶的养子女。以上均属于法定投保人,但大型农业企业中被雇佣的雇员不属于农村养老保障的范畴。②基金来源。德国农村养老保障体制实行现收现付的模式,其基金来源是:大部分来源于联邦资金(联邦政府的补贴);部分为农民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共同劳动的家庭成员的保险费是规定缴费额的一半,由所在企业的农场主承担。该制度实行统一保险费原则,所有参保人缴费相同。之所以实行等额缴费,主要是考虑到农业企业的经营具有不稳定性和不可度量性。③给付形式。德国农村养老保障中的养老金给付形式主要是现金,但在出现特定风险时也可给予实物给付。养老金给付以农场主移交农业企业为先决条件,领取年龄男为65岁、女为60岁。此外,最低投保年限为15年。④机构设置。德国的农村养老保障实行自治管理,其机构设立在各州的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里,并在全国组建了一个农村养老保险机构总联合会,均是自治的法人组织受到国家的监督。目前,德国有3个直属联邦的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16个州直属的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德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发展纵观世界各国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情况,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与转型国家,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建设都要落后于其他群体的养老制度建设。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早在1883年就颁布了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并且在1886年开始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但当时的保障对象只是农业中从业的雇员,农场主。(农民)并没有被包括在内。原因在于:立法机关认为,独立从业的农场主在退出农业经营时可以从继承人那里获得一定的现金和实物补偿,因此,没有为他们设立法定社会保障的必要。受城市化的影响,20世纪50年代德国的农村人口老龄化程度开始超过城市,加之生活需求提高,靠移交农场获得的现金补偿已无法满足老年农场主及其家属的需求,尤其是中小农场主及其配偶在老年时,其养老保障难以为继。根据联邦统计局1956年的一份调查表明,拥有0.5hm2及以上经营规模的农业企业的农场主中为年老以及残疾的风险投保的仅占33%,其家属参与投保的只有16%。

德国于1951年颁布《农民养老保障法》,开始着手建立单独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1957年颁布《农民老年援助法》,针对农场主这一特定群体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才开始引入。该法规定所有农民都必须参加养老保险,是一种法定强制保险。1995年又颁布《农业社会改革法》,将农民老年保障正式纳入社会保障领域,而不再是社会救济领域。

2.德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特点

德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经过多年的改革与完善,在维护德国社会的稳定、经济的繁荣、农民切身利益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德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主要有以下特点。

(1)内容具有完整性和独立性德国现行养老保险体系是按职业工种设立的,它由两大系统(雇员养老保险体系和独立经营者养老保险体系)和6个子系统(工人、职员和煤矿工人属于雇员养老保险体系,而手工业者、农民和自由职业者则属于独立经营者养老保险体系)构成。它与福利国家一元化社会保障体系不同,它把农民从其他行业人员队伍中剥离出来,设立专门的、相对独立的农民养老保障系统,使养老保障计划更具针对性,顾及到不同人群的特殊需要。

(2)运行中充分考虑农业的特殊性由于农业具有较大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德国农民养老保险费用的筹措不与农业收入相挂钩。而在德国,普通的法定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往往是与其收入相联系的。德国农民养老保障实行“统一保险费”原则,不考虑农民经营企业大小,都统一缴纳相同的保险费,因而,农民领取的养老金数额也是相同的。尽管德国的农村社会保障项目比较齐全,但政府并不是对所有项目都给予同等程度的援助。在德国看来,养老和医疗保险是与人力资源、经济发展联系在一起的,所以给予了特别的重视和援助。特别是农村养老保险作为促进农业经济结构转型的一种手段,政府对其补贴力度最大。

(3)立法完善,管理严格在德国,每一个农村社会养老保障项目都是通过立法而建立,并按相应的法律规定进行管理和运营,做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如1957年制定了《农民老年援助法》,1995年颁布《农业社会改革法》等,建立在法律基础上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一经通过,全社会就必须遵守执行。

(4)兼顾社会功能和经济功能德国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不仅具有保障老年农民切身利益的社会功能,同时还具有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业生产率等经济功能。为配合产业结构的调整,德国将农场主的退休年龄从65岁降到55岁,以便将农场交给富有创新精神的年青一代。同时德国养老保障法规定,养老金的给付是以移交农业企业为先决条件的,因此德国的农业企业就能够及早地移交给年轻人,这有利于促进农业的技术化、知识化和效率化,使农业经济的发展更适应现代科学与技术的变革。

来源:新农村2011年第3期作者:闫翠兰张术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