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农民问题的解决对策及其启示
发布时间:2011-11-15 13:29:00

日本是一个土地贫瘠、山地多、耕地少、资源缺乏但劳动力资源十分丰富的国家。在20世纪50年代和我国现在一样面临着农村问题,但日本政府针对本国人多地少、资源短缺的特点,对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进行了有效干预,通过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等一系列措施,走出了一条有别于欧美的“跳跃式转移”和“农村非农化转移”相结合的道路[1]。在日本,没有城乡差别,日本解决农民问题的经验,对我国解决“三农”问题,减少农民、解放农业、解决农村医疗问题,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2]。

一、日本解决农民问题的主要对策

(一)以农民的小农地权为主的现代农业。日本农业是典型的小农制模式,户均耕地面积1.47公顷,农业经营以分散、细小的农户为单位。日本通过小农地权、农协组织与政府保护三个层面的有机结合,构建了具有日本特色的三位一体农业制度结构:通过农协将分散的小农地权组合并流动起来,推动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壮大。同时政府大力推行以工补农,在政府惠农政策的保护下,以“小规模所有、大规模经营”的方式促进农业生产效率提高,规避了小农经济的风险[3]。日本的农地流转的控制权始终掌握在小农手中,使得小农能够排除其他利益集团的干扰,通过保有农地的长期所用权来分享经济增长的成果,从而增加了农民收入[4]。

(二)农民兼业化经营促进农民增收。在日本农民的收入来源中,农户兼业是日本农业经营的一个重要特征。所谓农民兼业化是指农民除了从事农业生产劳动之外,还要从事其它部门的生产劳动和工作获得收益。它是农业现代化发展中农业劳动力转移和增加农户收入的一条重要途径。和中国的乡镇企业一样,日本国内也有很多中小企业。低廉的工资使中小企业对城市劳动力吸引力有限,而农民工正好填补了此空间。有些靠近大城市地区有条件的农村开办的一些中小型企业,对于农民“离土不离乡”的兼业提供了便利条件[5]。广大的农民通过兼业不仅充分利用了农忙后的闲暇时间,也增加了家庭收入。

(三)完善农民的社会保障,解决农民后顾之忧。战后日本高度重视并较早建立起了覆盖全体农村劳动者和农村人口、许多方面享有与城市居民同等待遇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日本采取的是全民保险制度,进城的“农民工”都要加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事故保险、雇用保险等,对于所有的户籍人口一视同仁,确保了企业的劳动力来源,也让农民最基本的社会保障得以实现[6]。

(四)加强农民的技能培训,增加就业机会。注重对农民的生产技能培训,是日本农民享有的一项重要待遇。日本的农民培训是由国家统筹规划、政府农业部门与相关部门分工指导和协作、以教育系统为农民培训的主体、农业改良普及事业系统予以配合的系统培训机制。日本的农业教育层次丰富,涉及到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可能涉及到的各种类型人才的教育培训,注重农业应用型农业人才的培养和失业人员进行的短期农业技术知识转岗培训,使得农民掌握最基本的职业技能和谋生手段,不仅增加了就业机会,而且增加了农民收入,有利于农村社会的稳定。

(五)加强农协建设,为农民提供便捷的服务。日本农协是靠自己独特的组织原则和经营原则组织发展起来的特殊法人,具备一定的规模,已经有100多年的历史,是适应日本社会制度和具体的政治、经济、文化环境发展起来的组织体系,具有独特的组织体系、服务体系和运行机制,成员也从农民会员扩大到非农民会员,是国家与农民之间必不可少的纽带和桥梁。日本农协主要进行生产指导、管理农产品销售,使市场有稳定的供应,避免盲目生产,确保农民收入的稳定;集中采购生产生活资料,使加入农协的农民得到实惠;注重信用合作,从组建后就建设特有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金融系统;提供共济和社会福利,为农民提供服务,减轻农民的经济负担。不仅仅把农民组织起来,更为重要的是把农业搞上去,改善和提高地域的农业技术和居民的生活水平[8]。

二、日本农民问题的解决对策对我国的启示

(一)建设以农民的小农地权为主和适度规模经营为特色的现代农业。土地制度是我国三农问题的核心和关键,也是我国农村社会稳定的根本。我国目前农村土地制度在经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双层经营体制、适度规模经营的摸索后,仍存在很大的争议。由于我国人口众多,不具备欧美国家实现现代化农业的地理物质条件。日本的经验表明了小土地所有制的产权形式和适度的小规模经营,在保证社会稳定的同时辅助以农协组织、政府保护的制度安排照样可以实现农业现代化。这一经验对当前中国农业发展道路的选择极具参考价值。在坚持现有土地制度稳定的基础上,加强政府主导、农业协会的自主运作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双层经营体制,同样可以实现中国特色的农业现代化。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这一决定为建设中国特色的现代化农业指明改革的法学。

(二)发展二三产业,扩大农民增收新途径。中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农业大国,人口多,人均耕地少,特别是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我国的农户兼业也取得了非常大的发展,成为一种普遍现象。战后日本通过大力发展工业与现代化服务业、推动城市化的方式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通过大力发展二三产业,为农民兼业提供更多的机会,扩大农民增收新途径,是我国现阶段解决农民问题的重要选择。借鉴日本经验,提供系列化的农业生产服务是兼业农业向专业化转化的重要保障;正确引导农户兼业经营行为,实行农地适度规模经营,是我国农业实现工业化、现代化的根本出路。

(三)消除城乡二元体制,构建平等的社会保障体系。构建和谐社会作为国家努力追求的目标,公平与正义是其核心价值追求,也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价值取向[9]。但是由于我国的城乡二元体制的存在,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是社区性的,主要由农村基层组织自己解决,大部分农村的社会保障都只是停留在救济的层面上,与城市的社会保障差距很大,直接体现为城乡居民在收入上的不平等和社会地位的不平等。我国与日本的国情不同,人口众多,地区差异很大,受经济发展水平、经济承受能力、社会保障意识较弱等因素的制约,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将是一个漫长而艰巨的历史过程。借鉴日本的经验,取消户籍限制,完善农民的社会保障,让农民和城市居民一样平等地共同享有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彻底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也实现农村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重要路径选择。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和“以土地换保障”的思路,采用个人和政府共同出资的方法,建立起以政府为主导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是我国推进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有益尝试。

(四)加强农民职业技能培训。目前我国农民职业技能培训缺失,造成了大量农村劳动力劳动素质低下,只能从事没有任何技术含量的繁重的体力劳动。我国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农民需要和市场需求为导向,在大力发展义务教育的基础上,以增强农民职业职能、提高就业创业能力为目的,打造规范的农民培训基地和正规的培训机构,引导各类企业、培训机构参与农民培训。现阶段应侧重农民创业培训,注重对农民进行政策法规、创业理念、创业技巧、农产品品牌创建、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营销、种植养殖技术等方面的实用技术培训。此外,我国还应尽快建立和完善农民培训的法规保障体系和培训运行机制,提高农民培训的实际效能,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持。

(五)打造中国特色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日本农业是建立在土地私有和分散经营的基础之上的,之所以能够在相当程度上克服小生产的局限性,取得较大发展,是与农协提供的各种服务分不开的。日本政府制定优惠政策,扶助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也是日本农协发展给我们的重要启示。现阶段,我国政府应通过税收优惠、保护性补贴、基础设施建设补贴、信贷支持、人员培训等手段来扶持促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代表农民利益、协助政府执行相关法律政策的组织。而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目前亟待解决的迫切问题是从“官本位”回归社会,重返社区,重新确立自己的定位,思考如何更好的切实服务于农民。

参考文献:

[1]张季风.战后日本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及其特点[J].日本学刊,2003,(02):78-93.

[2]邹晓勇.日本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对我国解决“三农”问题的启示[J].绿色中国,2005,(08):61-62.

[3]杨国新.日本农地流转的就业缓冲和增收致富功能分析[J].南开经济研究,2008,(04):130-141.

[4]刘景章.三农问题:日本的化解与中国的借鉴[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05):51-55.

[5]祁峰.日本农户兼业化的几个问题[J].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04):52-55.

[6]蒋丰.日本如何完成“农民工”转型[J].农村实用科技信息,2010,(05):77.

[7]陈柳钦.日本农协的发展经验之鉴[J].南方农村,2010,(01):73-76.

[8]杨秀丽,索志林.中日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比较及其借鉴

[J].商业研究,2006,(16):109-110.

来源:农业经济2010年第12期

作者:王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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