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土地利用分类研究及启示
发布时间:2015-09-06 14:44:00

日本是发达国家中人口密度最高的国家之一,耕地面积仅占国土面积的13%。中国1013.4m2的人均耕地占有量还不到世界人均耕地占有量2253.4m2的一半。中日两国都面临着很大的粮食安全压力。日本在20世纪70年代就基本完成了工业化和城市化,中国则是1996年开始了快速的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1],目前依然处于经济快速发展时期。日本在协调城乡用地矛盾、土地集约利用、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对中国都有借鉴意义。1.日本的土地利用情况日本的土地利用大致分为用于生产国民生活资料的土地、商业住宅的土地、国土防护的土地、国民保健的土地、其它公共建设的土地五类。目前日本国土面积约为37.8×104km2,但可利用面积仅为7.95×104km2,其中农业用地4.78×104km2、道路用地1.32×104km2、商业住宅用地1.12×104km2、工业用地0.16×104km2、其他建筑用地0.57×104km2。针对土地资源极度匮乏的情况,日本对于土地的高效利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现有土地利用的集约化。日本凭借先进的科技,从技术上提高土地生产率,同时通过耕地改良规划、草地改良规划、林地改良规划、新农村和渔村建设、国土调查等方面的工作,提高土地的利用率。二是扩大利用面积。扩大土地利用面积并不是对森林、湖泊的开垦,而是针对低效利用地进行合理规划改良,改变原有土地性状。例如将北海道地区粗放利用的野草地、滩涂改良为生产、生态用途都更好的人工草地或林地,从而扩大了土地利用面积。2.日本的土地利用分类日本的土地利用分类主要依据四个原则:一是依据自然情况进行土地分级,同时考虑生产技术进行土地利用分类。二是依据地理位置,通过土地交通情况分级进行土地利用分类。三是以土地分级为基础推算土地纯收入,判断不同利用种类的经济效果。四是以土地分级为基础推算地域土地纯收入,判断土地利用相对有利性。总体来说,日本的土地利用分类是依据国家或地区的土地利用情况,将土地按照一定的层次等级体系划分为若干不同的土地利用类别。但是,日本的土地利用分类并没有一个国家标准,目前以《日本统计年鉴》为依据的土地分类最具权威[2,3]。它将日本土地分为农用地、森林、原野、水面、道路用地、宅地、其它用地七个大类。更为细致的二级分类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普遍使用二十七个二级类(表1)。表1以《日本统计年鉴》为依据的土地利用分类3.中日土地利用分类对比《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是我国土地分类的国家标准[4],本研究将以《日本统计年鉴》为依据的土地利用分类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在土地分类的范围、方法等方面进行详细的对比。3.1农用地日本将农用地划分为水田、普通旱地、果园地、牧草地。日本的水田是指种植水生农作物的农用地;中国在水田的范围中还包括了水生、旱生农作物的轮种地,可见中国对于水田的定义范围更大。日本的普通旱地是指种植旱生草本作物的农用地;中国对于这个范围的农用地依据是否有灌溉设施、水源保证划分为水浇地和旱地,可见中国在这类土地上的分类更加精细。日本的果园地是指旱生木本作物的农用地;中国对于园地单独作为一个一级类,按照作物的差异,分为果园、茶园、其它园地三个二级类,不但包括了木本植物,也包括了草本植物,中国对于园地的定义不能与日本的果园地在范围上对等。日本的牧草地是指用于畜牧业的农业用地;中国对于这个范围的土地划分为天然牧草地和人工牧草地,作为一级类“草地”的两个二级类。3.2森林日本将森林划分为针叶林、阔叶林、混交林、竹林、棕榈科林地,一级类对应于中国的“林地”,范围上虽然相同,二级类的划分方法却截然不同。中国依据树木郁闭度和灌木覆盖度将林地划分为有林地、灌木林地、其它林地,偏向于土地社会属性;日本对于森林的分类更接近于土地覆被分类,偏向于土地的自然属性,此方法更接近于以USGS覆被分类系统、IGBP全球土地覆被分类系统、FAO土地覆被分类系统等为代表的欧美主流土地分类[5]。3.3原野日本将原野划分为野草地、裸地。野草地是指不用于畜牧业的草地,范围和定义上都对应于中国的二级类“其它草地”。裸地是指无植物覆被的土地,范围和定义上都对应于中国的二级类“裸地”。3.4水面日本将水面仅划分为河流、湖泊、运河、游泳池四个二级类。中国对于水域的划分则非常详细,对河流、水库、坑塘、滩涂等都在二级类中明确了界定范围;日本对于水域的详细划分则是依据不同政府部门的管辖权限进行立法,同时各部门之间统一标准。中日对于水域用地划分上差异性不大,但中国以《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作为国家标准,日本则是依据政府各部门的具体法律法规[6]。3.5道路用地日本的道路用地二级分类划分为公路用地、铁路用地、港口,具体的划分则是依据日本交通管理部门的立法,例如最重要的公路用地,依据的是日本的《公路法》、《道路结构法》,同时按照公路宽度、路面结构、公路坡度、交通量、桥梁及其它障碍物等因子进行用地划分。中日之间对于交通用地的划分相似,中国以《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为标准,日本则是依据交通管理部门的相关法律法规[6]。3.6宅地日本的宅地覆盖范围非常大,接近于中国的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范围之和。具体可以划分为公共用地、商业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农林渔设施用地五个二级类。3.6.1商业用地日本的商业用地对应于中国的商服用地,可更为详细地划分为事务所建筑物、专业商业设施、住商并用建筑、酒店娱乐设施、体育设施。《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的二级类划分为批发零售用地、住宿餐饮用地、商务金融用地、其它商服用地。两者对比,日本的商业用地分类更接近于中国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分类标准》[7],侧重于保障城市建设需求。3.6.2公共用地日本的公共用地对应中国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可更为详细地划分为行政用地、教育文化用地、卫生医疗用地、供给处理设施用地。它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的区别在于教育文化用地范围更大,包括了具有文化功能的名胜古迹、公园等用地。同时我国《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没有体现城市绿地的公共属性,日本的这种用地分类方式强调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体现了日本将城市用地和生态用地明确界定的原则。3.6.3住宅用地日本的住宅用地由独立住宅用地和集合住宅用地两部分构成,中国则由城镇住宅用地与农村宅基地构成。这也切合日本独立住宅用地面积广泛的特点,而中国则更强调住宅用地集约利用。3.6.4工业用地日本工业用地对应于中国的工业仓储用地,可更为详细地划分为工厂用地、工厂住宅混合用地和仓库及运输设施用地。与中国最大的不同点在于采矿用地不属于工业用地,而划分到了其它用地。针对采矿用地,日本有严格的审批手续,对于生态、安全相关方面要求极高。3.6.5农林渔设施用地日本的农林渔设施用地是指宅地中具有农业性质的用地,范围上同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其它用地的设施农用地。3.7其它用地二级类包括了其它宅地、军事用地、采石场、其它用地,是《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特殊用地和其它用地的集合。区别首先在于日本将宗教用地划分到了教育文化用地,体现了日本在国家层面将宗教定义为文化范畴;其次是将设施农用地划分到了宅地,这决定了设施农用地是具有农业属性的城市建设用地。4.日本土地利用分类对中国的启示4.1林地划分新思路对地表的描述最早是土地利用分类系统和植被分类系统[8],这也显示了人类对于土地分类的两种态度:一种强调人类对于土地的利用,另一种强调土地的自然属性。日本的森林依据植被种类进行地类划分,这种分类方式注重森林的自然属性。美国、欧洲、FAO、IGBP等主流土地分类对于林地的划分,也是侧重于依据植物的类型,重视林地的自然属性。同时凭借先进的遥感技术、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提供的数据,国家层面也能制定更有针对性的政策。中国对于林地的划分以植物的郁闭度、覆盖度为分类依据,这说明中国对于林地的划分侧重于土地资源的管理。随着遥感技术的发展,高精度的遥感影像不再局限于统计植物覆盖程度,通过光谱数据分析,已经能做到针叶林、阔叶林的区分,甚至可以统计出混交林中针叶林和阔叶林的比例。中国可以在现有林地划分的基础上,制定更为详细的三级分类,将二级类“有林地”划分为针叶林、阔叶林、混交林,同时依据灌木覆盖度制定灌木林地和其它林地。4.2纯生态功能用地作为一级类日本将具有典型生态功能的用地“原野”划分为一个一级类,体现了日本对生态功能用地的重视,反映了日本在“人多地少”的环境下依旧重视保护自然的态度。中国对于土地,特别是农村土地强调生产功能而忽视它在生态上的作用。土地在水源涵养、地表水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防风固沙、水土保持、景观资源保护、洪水调蓄与地质灾害防护等方面的生态用途是土地生产功能持续性的保证。随着土地科学的发展,越来越精细的分类有助于全面掌握土地现状,中国在土地分类上对于主功能为生态功能的用地应该单独划分为一个一级类,为国家设立生态功能区域提供了用地分类上的依据,符合中国可持续发展的理念。4.3服务业用地划分新思路中国将服务业用地划分为两类,一类是商服用地,一类是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随着城市服务业的精细化,出现了很多公益性质的基金公司,这类基金公司完全是商业化运作模式,金融方式多种多样,简单的定义为慈善救助性质而划分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是不准确的。不仅如此,体育馆目前划分在文体娱乐用地,也是属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范畴,而在大城市中,体育馆多作为商业用途进行商业演出、商业展览等活动,公共服务性质不明显,日本将体育设施用地划分到商业用地中也更符合城市现状。中国对于服务业用地的划分表面上比日本更为细致,但并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所带来的服务业的精细化、复合化现状。中国可以尝试借鉴日本的经验,取消服务业用地的概念,将商服用地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改成简易的商业用地和公共用地,土地管理部门依据服务业用地的具体情况,具体划分为商业用地或者公共用地。这样不仅有利于政府部门进行针对性的管理,也可以从制度上减少土地利用分类对于社会经济发展的限制。4.4城乡住宅用地统一标准探究城市住宅用地和农村宅基地的统一是土地管理研究的热点,牵扯到复杂的社会问题和管理制度。日本依据本国独立住宅多的实际情况,将住宅用地划分为独立住宅用地和集合住宅用地。随着中国城市化加速,城市周边地区的土地利用必然走向集约化,用地矛盾单纯通过城乡住宅用地统一标准来解决制度上的问题不具有可行性。日本的住宅用地分类提供了一个参考方法,在制定城市周边地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以《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为标准,适当考虑农村住宅用地的集约化程度,因地制宜的进行规划。参考文献:[1]郝寿义,王家庭,张换兆.工业化、城市化与农村土地制度演进的国家考察??以日本为例[J].上海经济研究,2007(1):40-50.[2]吴亮,濮励杰,朱明,等.中日土地利用分类比较[J].中国土地科学,2010,24(7):77-80.[3]王国强.中日土地利用管理的比较研究[J].国土资源科技管理,2002(4):5-9.[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S].2007.[5]张景华,封志明,姜鲁光.土地利用/土地覆被分类系统研究进展[J].资源科学,2011,33(6):1195-1203.[6]姜贵善.日本的国土利用及土地征用法律精选[M].北京地质出版社,2000,47-50.[7]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S].2010-12-24.[8]宫攀,陈仲新,唐华俊,等.土地覆被分类系统研究进展[J].中国农业资源与区划,2006,27(2):35-40.作者:龚汗青段建南徐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