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种业行业发展状况调查研究
发布时间:2016-05-13 15:58:00

摘要:种业发展是我国当今热议的一个话题,种业也是我国重点发展对象。在许多年前,种业便已成为现今许多发达国家的重中之重。如何设立政策,如何创建经营战略是我们所要向国外学习的方面。只有完善了法律法规体系、提高了管理技术、加强了育种人才培养,我国的种子行业才将蒸蒸日上!

关键词:种业,政策,比较,市场监管,新品种培育

粮安天下,种铸基石。然而,种业的发展仅仅靠经济发展的自然推动和种子企业的积极投入是远远不够的,更主要的是需要法律的约束和国家的支持。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种子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分别对种子工作做出重要指示和提出明确要求。

1中国种业政策的构建

在立法方面,改革开放后,国务院于1989年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对保障种子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在2000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针对我国种业存在的突出问题,规范了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行为,明确了进出口、对外合作法规及税收等法律条例,切实维护生产者、消费者等各方的合法权益。国内种子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种子企业产权开始呈现多元化格局。

2001年中国加入WTO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种子管理“政事企”不分,地方保护等计划经济的做法已越来越不能适应种子产业化的发展要求。种业发展面临国际化的巨大压力,使中国种业格局发生了巨大变化,国外种子公司大量抢占中国市场,从主粮到蔬菜种子,占据了中国种子市场相当大的份额,这让中国高度警觉,开始大力扶持中国种业的发展。

2011年4月《国务院有关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发布,推动了种子企业兼并重组,大幅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意见》,明确了建设种业强国的宏伟目标,吹响了深化种业体制改革的号角。尤其是2011年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与2014年版的两大变化:大幅度提高种子生产经营企业设立的资金门槛,同时首次明确规定了注册资本中固定资产的比例;规定了经营场所、仓库、种子加工厂房、检验室的面积和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设备的种类和规格,并明确规定上述资产应当属于企业的自有产权,标准明显提高。

目前我国种业政策开始重点支持开展新一轮的种子工程,提高了企业进入种子行业的门槛,鼓励更多的科技资源流向企业,完善创新成果评价和转化机制,以建设具有科研创新实力的科技化、全球化企业。此外,国家还通过实施种子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增加对种子产业的资金投入等措施加大对种业的财政支持力度。我国的种业政策在很大程度上加快了种子行业的发展速度。

2中外种业政策比较分析

2.1农民、种业公司等相关角色的法律意识不足这起因于我国种业法律的发展进程。2000年我国第一部与种子相关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正式颁布,这是我国第一部正式的法律条文,其余全部以规章制度的形式出台。而其他国家种子法律早已发展了近百年的历史,比如早在1939年,美国就正式颁布了《联邦种子法(FSA)》,之后的近几十年里又陆续颁布了《作物品种保护法》、《专利法》两大法律保护品种知识产权,为美国种业构建了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澳大利亚也于1992年颁布了《国家种子标签和销售实施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制作标签的要求,禁止销售的种子范围,不许携带的病、虫害,种子认证和质量保证的要求,种子销售、推广的有关规定,以及争议的解决方式等等。我国立法方面的时间差距导致了我国农民以及种子公司对种子产业的法律意识相对缺乏。

2.2对于种子新品种培育的激励和新品种的保护力度不够强大澳大利亚方面颁布《作物育种者权益法》,该项法案赋予育种者独家销售该品种的种子及相应农产品的权利,从而鼓励和刺激了个人、政府科研机构或私有育种机构从事新品种的开发和研究。美国在1930年颁布植物专利法案(PPA),对无性繁殖植物品种提供了专利保护,1970年颁布植物品种保护法案(PVPA),对植物新品种实行品种权保护,主要用于有性繁殖的农作物品种。配以《联邦种子法》,美国种业构建了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了育种者和企业合法权益,调动了投资育种研发的积极性。荷兰在育种立法方面,同样高度重视植物品种培育,加强品种权保护。政府支持农业合作组织联合推出新品种,农户可以自愿参与新品种的开发。

而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实施较晚,并且体系也并不健全,加之长久以来由于体制和人们意识上的影响,导致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很不完善,创新主体的积极性非常低。

美国等世界发达国家经过多年的种子竞争,选拔出了领先的优良种子,其种业市场基本形成了寡头垄断的格局。世界种业市场的50%以上是由世界排名前十的跨国种业公司所垄断。然而中国早期并没有重视这一系列的竞赛,使得没有组织将重点放在研发优良种子上。美国及世界发达国家种业竞争焦点是种业生物技术的研发,尤为重视细胞工程和基因工程,这种生物技术的研究也是公司市场竞争的核心力量。

例如美国的第一大种业公司孟山都种业公司。孟山都一直是一个耀眼的垄断巨头,在玉米、大豆、棉花等多种重要作物的转基因种子市场上占据70%~100%的份额,全世界超过90%的转基因种子都使用它的专利。孟山都公司从2000-2030年都致力于通过传统育种技术、农业生物技术和先进的农田解决方案实现玉米、大豆、棉花和油菜产量翻番。他们一直努力潜心研究,目的就是为市场提供优质的种子,培育出强壮的、健康的可以抗病并能够应对艰苦环境条件的作物植株。2001年孟山都公司投入大量资金展开种子研发,他们将5.5亿美元中的83%投入到种子与生物技术的研发项目中,而行业的平均水平在当时只有29%[1]。只有不惜巨大财力来创新,人们才会有条件去潜心研究,有充裕的资源进行试验,研究的成果也必然处于世界前沿。

孟山都公司不仅自身研究,他们也支持相关机构的种业研究。2008年孟山都公司为“耶鲁大学?北京大学植物分子遗传和农业生物技术联合中心”赞助了百万美元的投资,支持研究农作物改良的工作,以及相应的全国科学合作新模式的跨学科研究计划。他们以实用的新产品作为筹码,用实力才能赢得竞争。

2.3种业市场监管体制的不同美国种子管理体系分政府管理和行业管理两类。政府管理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实行分级管理,在行业管理方面,种子生产和销售企业都有自己的协会,协会主要职能是提供技术和信息服务,强化行业自律等等。日本由政府部门主要负责政策制定、监督、品种登记等,国立、县立农业科研、教育单位负责基础农产品研究以及主要农作物育种,民间企业负责园艺作物育种,行业协会以行业自律、技术交流为主。荷兰制定了严苛的种子生产和检验规章制度,设有“农业警察”,严厉打击违规行为,扶持种植协会发展,充分发挥其纽带的作用。而我国仍是省市县分级管理的模式,时常会出现地方与中央法规相悖的情况,并且中国政企之间的某种联系也使管理特别混乱。

全球第二大种业公司和第一大玉米种子生产商杜邦先锋的中国区总裁刘石认为,杜邦先锋种子卖得好的第一个原因就是他们的“拉动式销售”。因为传统的销售模式是先将种子批发到省级的公司,然后再分发到下级相应的公司,如县级、乡级,接下来是村级,最后才分到农民的手中。这种传统销售模式需要许多环节,在这些环节中会导致一些信息的丢失。杜邦先锋公司一步到位,将种子直接发放到最低级的村或镇的相应公司,而且他们还利用与基层接触的机会,面对面向农民们推广自己的种子,用对比的方法,让大家直观的看到杜邦先锋的种子易种植易生长。

2.4市场主导角色不同美、日、荷等国家对于市场的监管都很严格,用市场来调节所需,用市场来带动种业的发展,形成“政府调控市场,市场调节企业”的自由市场竞争原则,政府作为权力控制者,主要实行监管的作用,从而形成了完整有效的种子产业链。我国虽然完成了一些商业化改革,但是实质上并没有做到政企分离,以政府为主导的情形还很多,计划经济的味道还很浓。长期以来,政府主导下我国的种业体制形成了大田作物品种选育以科研机构为主,种子生产经营以国有种子公司为主渠道,各级乡镇推广机构为分销网络,瓜果、蔬菜、花卉等种子科研、生产、经营以科研机构、种子公司、私人种子公司、外国种子公司为主的格局。我国种业经营机构数量多,行业过于分散,集中程度差,仅国有种子公司就有2.7万多家,其他类型的种子公司就更多了。经营机构数量虽多,但是大多数经营规模小,经济效益低,缺乏竞争力。种子产、加、销机构的平均年销售额仅有450万元,增值额100多万元;年销售额超过2000万元的种子企业不到100家,超过1亿元的仅有7家;没有一家种子公司的市场份额达到2%,没有净资产超过10亿元或种子年销售收入超过5亿元的公司[2]。而1999年仅美国先锋种子公司一家的销售收入就远远高于我国所有种子公司的销售收入之和,这个差距是较大的。由此导致我国种业无法完全放开束缚,大跨步向前发展。

同样以孟山都为例,政府同意其公司自己制定经营战略。他们经营战略就是联合、收购、大力宣传和捐赠援助。孟山都公司自1982年对外收购了像圣尼斯、Climate等许多以植物、生物研究为主的公司,全球有名的以蔬菜和水果种子生产、销售为主的开发商,打入巴西、欧洲市场,成为美国玉米市场第一大企业。

孟山都公司与世界各个国家的粮食巨头公司联合,不仅进一步打开国际市场,也使自己公司的技术永远保持领先,还可以第一时间了解各个国家种业市场的最新动态,由此打开各国的市场。例如,孟山都与杜邦的合作颇为引人注目,后者曾是世界种子公司中的头号巨头。2002年孟山都与杜邦旗下的子公司先锋良种国际公司分享了一部分生物技术。据相关资料显示,合作之后,孟山都、杜邦2家公司一共持有了世界上40%的农业生物技术专利权。双方在顺利逃脱垄断审查的同时,还实现了对美国玉米种子市场73%的控制。这2家公司还与另外2家公司Syngenta和Dow一道,掌握了全球商业大豆种子市场47%的份额[3]。

孟山都公司在广告中极力宣传转基因食品可提高其营养价值,种植自己公司的种子可以降低温室气体的排放,不需要很大的劳动力、易生长,因此可以为妇女节省更多的时间去管理孩子。孟山都还被许多有名的期刊采访,其文章都非常有影响力。

其公司在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之际,慷慨地向印尼农业部捐赠了20t的草甘膦以及2万美元的现金援助。在1999年又向遭受虫灾的印尼农民捐赠了5t杂交玉米种子以及1t的草甘膦。而就在捐赠后的一个月,孟山都公司对外宣布开始在印尼筹备一个年产3000t杂交玉米种子的公司。孟山都公司对不发达国家进行的援助,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当地的许多小型粮食企业,形成了孟山都公司多方面的垄断。

杜邦先锋也同样施行着他们独有的“真实广告+高价格”和“农户-销售员”营销模式。随着种子市场的发展,商业种子公司开始向潜在购买者开展激进的营销活动。先锋在成立初期采取“真实广告+高价格”的营销策略,亨利认为较高的定价更能够使农户相信先锋产品的特别,而高利润为先锋带来了充足的资金用于研发和拓展产品线。同时,先锋开创了“农户-销售员”的营销模式,该方法也成为了20世纪种业行业的典范。农户兼职种子推销员,不仅更加了解周围客户的需求,同时能够掌握产品第一手信息,通过口口相传也更利于种子的推广。杜邦先锋坚持“以科研支持商业活动、以产品支持销售”的经营方针,每年都会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用于生物技术研发育种。根据长江证券研究部的资料整理得知,目前,杜邦先锋拥有全球60%以上的玉米种质的资源,并将在全世界的100多个试验站之间进行资源共享。杜邦先锋在全球拥有110个研发中心,覆盖25个国家,并拥有4000多名研究人员,每年投入的研发收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均超过10%[4]。

3借鉴国外,反思不足,展望未来

中国种业起步晚,投入不足,并且种业本身也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完善,种子行业走向市场、参与国际竞争是大势所趋。借鉴美国、日本和荷兰的成功经验,可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种业政策,加强法制建设,改革企业管理模式,健全研发创新机制,推动企业国际化建设。

3.1完善法律法规体系,维护各方权利权益加强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是保护生产者、消费者各方权益,推动种子产业发展的前提。中国种业起步晚,种子产业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中央政策与地方法规相矛盾,法律覆盖范围不全面,违法乱纪的案例相对频繁,导致市场秩序混乱,对知识产权等重要权益维护力度不足。面对这些,我们应当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提高法律意识、整顿种子市场秩序,打击违法乱纪行为。

3.2提高管理技术,改革监管机制由于早期投入不足,行业的进入壁垒低,退出壁垒高,现有市场鱼龙混杂,国家监管力不从心,违法、乱纪、侵权等行为频繁发生。因此,加大知识产权难以保护的常规品种选育支持力度;加大费用投入,提高行业门槛;加大企业对于应用性研究和竞争性研究参与力度,增强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使企业逐渐在商业育种中起主导作用是非常有必要的。

3.3推动种业国际化建设,加强育种人才培养200年前的闭关锁国导致中国落后挨打。现如今,经济全球化势不可挡,中国应抓住机遇,壮大自我,大力推动种业全球化建设,与国际接轨是我们应有的态度。而发展的第一步就是要提升我国的育种人才,从人才培养抓起,加大科研投入力度,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参考文献

:略

作者:北方工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陈秋捷陈杨莹霍成帅徐岩

来源:《中国种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