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食品日期标注立法及对中国的启示(上)
发布时间:2017-05-19 09:41:00

摘要:研究了美国的食品日期标注体系及相关立法问题,指出美国联邦和州之间碎片化的食品日期标注一定程度上阻碍食品工业发展,但美国的日期标注精细化程度高,考虑食品风险品类做不同的标注要求,并建立食品银行等社会化捐赠等机制对临近保质期食品进行合理处置。文章指出中国中央集权体制有统一立法的优势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美国食品日期标注分散和碎片化带来的不利因素,但美国也有很多有益机制可供中国借鉴。建议中国可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经验,一方面根据食品特点及风险分类,制定更科学合理的、更精细化的保质期体系;另一方面,民政部门可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协作,逐步推动和建立食品的安全、合理和综合利用,拓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新途径。

关键词:食品安全,保质期,食品日期标注,食品银行

食品日期标注确保了食品生产日期并对建议食用日期进行标注和记录,因此各国立法都非常重视。2015年,新修订的中国《食品安全法》在食品日期标注体系中使用了“食品保质期”这个概念并将之定义为“食品在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中国立法对保质期的定义有两个特点:一是保质期适用所有受《食品安全法》调整的食品品类,而比较而言,老法只将预包装食品纳入保质期,所以新法纳入保质期规定的食品范围明显增大了,理论上,按新法,食品保质期拓展到了整个食品产业。二是保质期是广义且刻意模糊化的概念,首先是保质期这个概念字面意思较容易让人误解为质量保证的期限,而且回到上述定义,其本身就回避了保质期内的食品是否安全这个问题。但是因为中国的《食品安全法》监管执法处罚的依据不少指向保质期,消费者(包括有争议的职业打假人)面对食品的质量安全这个问题的时候,有形标签上的重要信息之一也是保质期。这就使得保质期成为食品生产经营者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也使得保质期这个问题变得更敏感和复杂。美国联邦体制下的食品立法地方分权也适用于食品安全,这使得美国从联邦到地方总体上没有统一的日期标注,但美国结合食品风险及品类等因素为食品标注安排了较为弹性的机制。以上两个因素造就了美国食品标注的多样性。与中国整齐划一的保质期体系相比,美国标准体系注重日期标注的多样性和弹性给美国食品产业带来食品浪费的问题,但美国食品日期标注在保持多样性的前提下对高风险类的食品进行适度强制性规定,这一定程度上也弥补了日期标注多样化带来的弊端。同时,美国还有发达的过期食品处理机制,有成熟的社会力量如食品银行等参与进来,保障了临近保质期食品的合理处置。这些经验或对中国有借鉴意义。

1美国食品日期标注体系

1.1美国食品日期标注分类

有关食品日期标注这个问题,美国联邦并没有统一的立法。历史上,美国国会有关食品保质期统一的提案并没有通过,主要压力来自地方政府及工业界。另外,美国食品药品监管局(FDA)和农业部没有得到国会的授权在食品日期标注这个问题上进行统一规定[1],这也使得美国食品日期标注基本都是以非强制性标准出现。大体上,美国的食品日期标注分为3类:(1)安全截止日期标注:在通常情况下,标注的日期是对安全性的一种推定,意味着标注的日期之后,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因此不建议继续食用,典型的安全截止日期指示语通常为“Useby”等;(2)质量截止日期标注:在通常情况下,标注的日期是对质量的一种推定,意味着标注的日期之后,食品质量可能减损,但仍可以食用,典型的质量截止日期指示语通常为“ForMaximumFreshness”、“ForBestQuality”、“BestBefore”等;(3)准卖截止日期标注:在通常情况下,标注的日期既不是基于质量的需要,也不是基于安全的需要,而是基于商业操作的需要,典型的准买截止日期指示语通常为“Sellby”等。

对于同一种食品,以上3种日期的规定对商家来说意味着不同的商业价值。如果实行安全截止日期,商家可以在货架上陈列待售的食品的时间相对会更长,所以对于商家的利益是最大化的保护;如果实行准卖截止日期,对商家而言,则意味着货架陈列期可能是三者间最短的,上市允许陈列的时间越短,商家因此需付出代价越高,而对于消费者而言,利害程度刚好相反;如果购买到的食品是标注准卖截止日期,消费者权益保护而言是最好的,而标注安全截止日期,则是最小的,这是因为购买标注准卖截止日期的食品,或意味着这个日期过后,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性皆有保障;但购买标注安全截止日期则是指这个日期过后,这种食品或带来人身损害。附图演示了上述问题。当然,严格意义上,上面的分类只是大概地勾画了美国的日期标注体系,实际中,远比这复杂,而且还有些标注含义模糊,存在理解上不确定性,比如标注“enjoyby”既可能是质量截止日期,也可以理解为安全截止日期[1]。

附图同种食品适用三种不同日期标注的时间轴含义

1.2美国食品可食用期限分类

美国国家标准和技术研究所是美国商务部的一个部门,一直致力于度量标准的推广。在美国国家标准和技术研究所的支持下,美国国家称重与度量衡大会发布有关食品日期标注的相关标准,现在已经更新至2015年最新版本。这个食品日期标注标准将选择用“准卖截止日期”(SellBy)作为本标准的食品日期标注主要格式。所谓的“准卖截止日期”被定义为:推荐的允许食品出售的最迟日期,通常这个最迟日期离食品质量减损还有一段期限。确定“准卖截止日期”还首先要比照另一个时间点,也就是可食用期限。而与之相关的,本标准以食品的可食用期限长短将食品分为3类:(1)易变质食品(PerishableFood):通常情况下,食品包装后,60天以内食用本食品不会有明显的变质风险,不会有价值和味道减损;(2)不易变质食品(SemiPerishableFood):通常情况下,食品包装后,60天~6个月内食用本食品不会有明显的变质风险,不会有价值和味道减损;(3)耐藏食品(LongShelfLifeFood):通常情况下,食品包装后,6个月以外食用本食品不会有明显的变质风险,不会有价值和味道减损[2]。

很明显,这里规定的“准卖截止日期”是从超市和其他食品经营者角度提醒经营者尽快在“准卖截止日期”到来之前处理食品,因为“准卖截止日期”离食品质量减损期还有一段时间,所以它比保质期的时间要求还要严格。

1.3美国食品日期标注体系带来食品浪费

美国食品日期标注体系有两个显著特点:第一,实行中央地方分权对食品日期标注的体系;第二,食品日期标注不是判定食品是否安全的标准。这也产生两个法律后果:食品浪费;政府对标签过期食品没有太强势的执法。

2013年美国哈佛大学食品法及政策研究室与美国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合作发布一份关于美国食品日期标注的研究报告:有个测算认为美国一个四口之家平均每年浪费的食品大约在1365~2275美元之间,保守估计,美国每年浪费至少726亿kg的食品。一方面是食品的巨大浪费,而另外一方面,美国也有15%的家庭吃不饱,需要靠食品救济生活。报告对美国50个州研究发现,美国预包装食品的日期标注也是五花八门,由此带来的后果就是人们不知道食品包装上面日期的具体含义,而不得不扔掉原本还可以食用的食品或者捐赠给食品银行(FoodBank)等机构,从而导致了不必要的食品浪费[1]。公众仅仅从预包装的信息根本无法得知这些标注的具体含义,为了谨慎起见,消费者往往简单地理解成这些标注日期指的是在这些日期之后,食品就不能食用,然而根据上述标注来源的美国相关法律和标准,它们的含义大不相同[1]。

2美国过期(临近保质期)食品处理机制研究

对消费者而言,临近保质期食品、过期食品意味着知情权及可能的食品安全隐患,所以与保质期相关制度就指向了临近保质期食品和过期食品。因此,美国有关食品日期标注的制度自然也与临近保质期食品、过期食品有关。美国哈佛大学食品法及政策研究室报告表明:美国存在3种方法处理食品经营者的快过期或已过期但仍可食用的食品:(1)折价出售;(2)捐赠;(3)政府强制介入处理。第一、二种都是食品经营者自发的私人行为;第三种则为政府公权力介入行为,比如相当于强制召回销毁。

食品经营者自己设立快过期的食品专柜,专门陈列快过期食用的食品,一般这些食品都是以折扣价出售转卖给专门折扣店。这个处理方式较为简单,是较为纯粹的商业行为。发达国家的商超有相似的做法,比如欧洲、日本、澳大利亚也有相类似的做法,对快过期的食品在展卖上做些处理,快过期的尽量摆在展柜的外面显眼处,以更快卖出去。食品捐赠是美国较为流行的处理快过期或过期但仍可食用食品,而其中捐赠到食品银行是广受欢迎的一种捐赠方式。大部分其他发达国家地区如欧盟、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都建立起食品银行的体系处理来自超市、公众的食品捐赠,而所捐赠的食品也大多数是快要过期的食品。对于将快过期或已过期但仍可食用食品的捐赠行为在美国视为乐善好施行为,是受到保护的。1996年,美国出台了《比尔?爱默生乐善好施食品捐赠法》此法规定了对于食品捐赠人除重大过失外,因捐赠食品引起食用者患病,免于刑事处罚和民事赔偿的责任[3]。此法的设立大大地提高了公众、超市捐赠快要过期的食品或已过期但仍能食用的食品的意愿。

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项调查结果显示:美国含日期标注标签的食品占到总食品的55%。同时在这55%的日期标注标签中。三大类食品日期标注方式安全截止日期标注、质量截止日期标注、准卖截止日期标注都同时存在,但后两者占绝大多数[1]。这也就意味着,美国食品标签过期不一定意味着不可食用。所以,理论上,有些过期食品也可以售卖。比如食品经营者折价出售或捐赠过期但仍可食用的食品,政府不一定介入。但对于有些高危品类的食品,政府会强制介入处理。

作者:中国人民大学食品安全治理协同创新中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高级研修学院肖平辉

来源:《中国食物与营养》2016年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