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食品日期标注立法及对中国的启示(下)
发布时间:2017-05-19 09:44:00

如前所述,基于美国食品日期标签的分散体系及联邦立法权限的局限性,美国食品的日期标签给了食品生产者本身很多自由的选择。对于美国这种产业相对自治、企业相对自律的背景下,政府较少因为食品标签日期过期而强制介入处理临近保质期食品。一是美国已经有较为完备的折价出售和捐赠的处理临近保质期食品的机制,所以,政府无需担心。二是虽然美国食品产业界在日期标注上有较大“自由裁量权”,大部分日期标签都采用了质量截止日期标注和准卖截止日期标注,也就意味着,通常情况下,食品标签标注的日期过期了,只是表示食品质量或有所降低,但并不意味着食品就不安全。不过美国政府对于几类易变质高危食品,与一般食品相比,在日期标注上有更严格的规定。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食品法典》(FoodCode)中对食品日期标注有相应的规定,对以下三大重点食品领域做了日期标注的规定:

(1)贝类动物源食品(shellfish);(2)冷藏、冰冻、即食等存在高风险的食品(refrigerated,ready-toeatpotentiallyhazardousfood);(3)真空包装食品(reducedoxygenpackaging)。

如果没有严格按照上面要求进行标注,监管部门可以做出没收和销毁处理[4]。但《食品法典》性质上是自愿性标准,各州自主决定是否采用。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强制推行的日期标注是婴幼儿奶粉[1]。美国通过《婴幼儿奶粉法》(InfantFormulaAct)对日期标注做了规定:全美的婴幼儿奶粉必须标注“在此日期前食用”(UseBy)的字样[5]。《婴幼儿奶粉法》法律位阶高于《食品法典》。

3中国食品日期标注及临近保质期食品治理实践

3.1食品日期标注顶层设计

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食品法典》除了少数几类涉及高危高风险的食品外的日期标注外,基本都是非强制性标准,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可以强制在各州推行,各州有权决定是否采用以及如何采用,而美国国家标准和技术研究所的有关日期标注的标准则全部为自愿性标准。与美国相比,中国的中央集权政治体制有一定的优越性。因为中央集权,有关食品安全立法中央地方分权并不像美国那么分散,法律规定的统一性是中国的优势。但中国有关食品日期标注的相关配套技术性标准还相对粗糙,精细化不够。现有的相关标准主要有《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保质期是这条标准提出的作为判定预包装食品是否可以正常售卖的日期。本标准将保质期定义为:“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6]”。通则又接着规定,保质期规定了如下标示形式:(1)最好在……之前食(饮)用;……之前食(饮)用最佳;……之前最佳;(2)此日期前最佳……;此日期前食(饮)用最佳……;(3)保质期(至)……;保质期××个月(或××日,或××天,或××周,或×年)[6]。

这里的保质期并不是建立在对食品进行分类的基础上,而是笼统地做了规定。显然,根据食品是否易变质的性质,对食品是否进行日期标注以及怎样进行日期标注的意义是不一样的。同样,对食品还需要根据风险程度予以区分,如婴幼儿食品、肉类制品等因食用人群特殊以及食品类别特殊,这些属于高风险的食品,日期标注以及如何进行标注的意义也是不一样的,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并未明确予以区分。在食品日期的标注问题上,需要卫生行政部门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协调合作,修订完善涉及食品日期标签的相关标准,做好有关日期标注的顶层设计。

3.2临近保质期食品、过期食品治理实践

中国也存在对临近保质期食品、过期食品治理的制度设计,但相对还比较粗糙。临近保质期食品及过期食品纳入监管可以追溯到2007年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关于规范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的指导意见》,本意见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应该向消费者明示;对超过保质期或者已经变质食品,立即停止销售,下架销毁或者报告给工商部门来处理。2009年通过的《食品安全法》明确食品经营者应当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第四十条),但对临近保质期食品没有做出规定。2013年,工商系统退出食品安全监管后,食药总局于2014年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超过保质期食品监管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禁止以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作为原料进行生产加工。对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应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包装需一并销毁),或者通过由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后转化为饲料或肥料等方式进行处理。虽然工商总局的文件同时提到临近保质期食品和过期食品,但都是较为原则的规定,操作性不强。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的文件则回避了临近保质期食品,从防止过期食品回收用作食品原料入手,只提到过期食品的监管。各地也纷纷出台地方的相关指导意见和管理办法。北京工商局较早探索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监管措施,2011年试行《临近保质期限食品销售专区制度》[7]。后来,工商的食品监管职能整体划到北京食品药品监管局后,相关制度也得到继承[8]。

地方相关职能部门在操作层面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监管进行了很多有价值的探索,但在各类食品临近保质期具体期限的界定上,各地存在不一样的规定。比如,福州市工商局通过《工商局关于贯彻落实省工商局临过期食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榕工商市〔2009〕236号)规定了食品临近保质期界限的划分标准:(1)一般情况下,保质期为15天以上的,为保质期的20%;(2)保质期7天到15天的,为到期前2天;(3)保质期少于7天的,为到期前1天或者到期当天。

在此基础上,福州同时规定食品经营者可以制定更为严格的临界期限。

而天津市则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界定做了更简化的规划,天津工商局出台的《天津市大型超市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指导规范的通知》(津工商食字〔2013〕13号)只规定了两种情形:(1)保质期在30天以上(含3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保质期届满前7天;(2)保质期在30天以下的,临近保质期为保质期届满前2天。

目前各地有关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界定基本都是非强制实施的指导性文件。指导性的意见都没有相对统一的标准,对于全国连锁超市,如何遵照执行会是一个比较大的问题。

4政策建议

4.1细化保质期立法及相关标准

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的保质期基本相当于上面提到的美国三种不同日期标注形式的前两者,在技术标准及上位法中都是大概念,是广义的保质期。中国的食品保质期的立法和美国相似,是一种广义保质期的概念,笔者认为,在某种程度上说,将来这可能也会给中国业界带来与美国产业界遇到的相似的困扰。美国的工业产业组织都运行比较成熟,美国也有非政府组织拟制食品日期标注、保质期的导则,美国也有成熟的社会组织参与过期食品处理,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美国从联邦到地方碎片化的食品日期标注的问题。所以中国在新《食品安全法》之后,需进一步细化完善有关食品日期标注、保质期的标准和相关配套立法。另外,中国也需要将过期食品的处理进一步提升。这些问题都非常复杂,涉及食品标准立法、政府和社会联动机制,这个需要在立法的顶层设计予以更多的关注。

4.2强制法与激励法结合,借鉴量化分级建立处理分级机制

目前,在高压治理食品安全的语境下,国内在治理过期食品这个问题上倾向于过去的强制法的形式。比如,广州曾讨论过三种方案处理过期食品问题:(1)行政部门统一上门回收;(2)定点回收,经营者运到指定地点;(3)由商家就地销毁[9]。如果方案的提出都只从政府规制单线遵从式命令式的监管角度考虑,这种处理商家或有抵触心理,这就是为什么我们首先需要讨论食品日期标注的问题。简单地讨论命令式的强制回收过期食品显然没有考虑不同种类食品风险性以及食品的易变质程度的不同,所以,建议对食品从风险、易变质性等角度进行分类分级,对过期食品进行不同方式、不同级别的处理,从而使得判定食品是否超过保质期更科学,避免不合理地加重生产经营者的负担。

同时,政府也可以加强引导,将强制规定与激励机制有机结合起来。比如,对于超市主动将快过期食品捐赠福利院或相关机构的,达到一定额度,给予一定的奖励(比如地方政府设立基金或是税收优惠等其他形式政府返利返惠)。如果政府对所有过期食品不加甄别整齐划一的强制回收销毁,对商家而言,成本过高,就势必适得其反,商家会用各种方法来规避甚至违法操作。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餐饮业建立的卫生量化分级制度的合理内核可以借鉴到过期食品的处理工作之中。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对市面上常见的食品进行梳理根据风险和变质性进行分类分级,风险系数及易变质高的,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一级干预,强制回收销毁;而对于风险较低不易变质的则进行引导,鼓励商家捐赠。

4.3建立食品捐赠第三方体系

西方国家有关食品银行的成熟经验可以作为中国处理临近过期食品的有益借鉴,这需要多个部门参与合作,传统非食品监管部门如民政部门可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协作,鼓励民间团体、NGO甚至企业参与建立食品银行等第三方食品捐赠机构。同时在第三方食品捐赠体系的基础上完善超市、公众捐赠快过期食品的定点或上门回收食品的机制。地方政府在进行过期食品执法的时候,可以与社区扶助、救助站等社会救助保障机构结合起来。这是发达国家的经验,中国在逐步城市化,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过程中,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相关经验,先在大城市建立“食品安全+社会救助”食品安全监管形势的试点。鉴于安全性及公众性考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商民政等相关部门制定相关细则规范食品回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还可同时对相关的NGO组织、福利院等工作人员提供有关食品安全的培训,发挥食药系统外的社会力量推动食品安全保障,实现社会共治。

参考文献:略

作者:中国人民大学食品安全治理协同创新中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高级研修学院肖平辉

来源:《中国食物与营养》2016年第12期